四载成长,有你同行
美食 2025-04-05 13:37:59 510 0
[12] 国务院总理的誓词:本人就任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总理,我谨庄严宣誓:我将忠诚于宪法和法律,捍卫宪法尊严和至上权威,忠实履行宪法职责,执行全国人大制定的法律和决议,勤政为民,领导国务院为民服务。
这无疑要求法官摆脱对案卷笔录的依赖,落实证人、鉴定人出庭作证的机制,并在控辩双方的对抗中形成心证。庭审实质化 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将推进严格司法作为保证公正司法,提高司法公信力的重要抓手,而作为推进严格司法的具体措施,全会《决定》要求推进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制度改革,确保侦查、审查起诉的案件事实证据经得起法律的检验。
二是要优化法官、检察官的培训机制,引入第三方独立培训机制,从更客观的角度来分析当前司法工作存在的不足,并有针对性地加以完善。法官主要通过宣读案卷笔录来主导和控制法庭审判过程,而鲜有证人、鉴定人亲自出庭作证。正所谓兼听则明,偏听则暗,控辩平等对于法院正确查明案件真实起到了重要作用。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制度改革,是对侦查中心主义的纠偏、对案卷中心主义的矫正、对诉讼阶段论的检讨。因此,加强检察机关在职务犯罪中的侦查能力,关键在于降低对被告人供述的依赖,转而强化对物证、书证等客观证据的收集固定,尽快适应由供到证向由证到供的转变。
这不仅造成了辩护律师与法院关系的紧张,也侵害了被告人的辩护权。⑸由此产生的危害在于,一是人权保障状况恶化。二是对法官的诉讼保障意识提出了更高的要求。
加之当前刑事诉讼法确立的是全案卷宗移送制度,在正式庭审前,法官就能够通过阅卷对案件有先入为主的判断,而庭审调查也基本上以复核案卷笔录的形式进行,因而很难在审判阶段发现及纠正在侦查阶段发生的种种问题,难以守住公平正义的最后一道防线。(三)机制:内外兼修 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制度改革,要求司法机关同时完善相关的配套机制,以配合改革的推进与深入。对于法院而言,能否坚持证据裁判原则是案件能否公正裁判的关键。在审判中心主义之下,检察机关仍然需要对诉讼活动包括审判活动进行监督。
同时加强对侦查机关的引导和监督,强化检察机关审前把关以及发挥法院在审判阶段的关键性作用,规范和限制侦查权的行使。因此,就应当贯彻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决定》所提出的依法独立行使审判权的要求,厘清院庭长、审委会与法官的关系,取消案件请示批复的做法,摆脱地方权力的掣肘,正确处理社会民众与媒体的关系。
审判中心主义力求摆脱审判对案卷笔录的依赖,推进庭审的实质化。顾名思义,侦查中心主义是与审判中心主义相对的概念。对法院而言,除了上文已经提及的庭审驾驭能力、裁判文书说理能力之外,还要尽快培养和提高法官运用证据的能力。⑹长此以往,将对我国司法公信力的建设及提高极为不利。
⑾在我国,检察机关在审查起诉阶段可以利用起诉裁量权对案件进行过滤。然而,随着审判中心主义改革的不断推进,被告人当庭翻供的可能性将变大。从另一个角度来看,在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制度改革的不断推进下,法院的压力必然有增无减,而人民陪审员制度恰能缓解职业法官的社会舆论压力,经受住外界的挑衅和评判。改变法官长期以来的阅卷裁判模式并非易事,如果法官在实质庭审中不能把握案件的脉络、抓住关键的证据,并正确适用证据规则,不仅将造成诉讼效率的低下,也将严重危害审判结果的准确性与公正性。
因此,牢固树立无罪推定的理念,司法工作人员必须破除长期以来形成的重打击犯罪、轻保障人权的观念,在刑事诉讼各个阶段落实该原则,避免对被追诉人惯性地进行有罪推定。尤其是辩方还可能抓住口供证据的瑕疵,一旦依非法证据排除制度排除案件的关键证据,无疑将对审判结果造成直接的撼动。
然而,实践中法官不熟悉证据规则或不能准确适用证据规则的情况不在少数。(二)审判中心主义对审判权运行的挑战 1.审判任务的加重 推进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制度改革,同样也加重了法院的工作任务。
从本质上看,这也是对我国当前刑事诉讼构造的审视,对公检法三机关相互关系的重塑。审判环节相较于其他诉讼环节而言可谓目前最为公开、透明的诉讼阶段,且以公开进行为原则,以不公开为例外。侦查机关在制度上的独立性,导致其不仅不受审判权制约,而且检察监督权对侦查权也难以制约,导致侦查阶段不能排除非法证据,审查起诉阶段也难以排除非法证据,甚至审判阶段也难以排除非法证据。因此,为适应由纸证向质证的转变,法官必须提高自身的指挥引导能力、认证分析能力、突发应对能力,否则整个庭审也将变得杂乱无章。也正因如此,我国当前的诉讼构造被学界形象地比喻为公安机关做饭、检察机关端饭、法院吃饭。因此,必须尽快适应庭审实质对抗的要求,发挥好当庭示证、质证以及辩论的能力,并做好随时应对庭审突发情况的准备。
推进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制度改革,最为重要的是理顺公检法三机关之间的关系,强化相互制约,淡化互相配合,尤其是要杜绝实践中三机关联合办案的做法。这也就意味着原先检察机关在证据出示和意见表达上所占的传统优势将会被逐渐削弱。
当前,一些法官将辩护律师视为司法的对立面,轻视辩护证据和辩护意见,甚至有意无意地限制辩方的活动。⒀能否开好庭前会议、完善庭前会议制度也就成了推进审判中心主义的关键一环。
没有证据或证据不足,不得立案、起诉、定罪。目前,控强辩弱的问题仍然比较突出。
(二)审判中心主义的现实意义 1.对侦查中心主义的纠偏 探讨审判中心主义,不得不提及侦查中心主义。⑸杨正万、王天子:《非法证据排除证明机制研究——以审判中心主义为视角》,《贵州民族大学学报》2015年第1期。⑿因此,必须尽快破解当前检察机关适用非法证据排除制度的种种难题,确保进入审判阶段的证据具备证据资格,并形成完整严密的证明体系。尤其是审判权不仅无法对侦查权形成有效的制约,反而沦为侦查机关的橡皮图章,导致应有的审判权威无法形成。
从这个角度来看,审判中心主义也充分体现了无罪推定原则的精髓,未经审判,任何人不得被认为是罪犯,更不得被迫承受罪犯的待遇。⒄所谓诉前会议,是指检察机关在对刑事案件审查起诉过程中和在决定提起公诉之前,针对证据合法性、全面性等特定事项,召集侦查人员、当事人以及辩护人、诉讼代理人平等地进行交流沟通、解惑释疑,就相关问题的认识、程序适用,以及检察处理达成意见的一种审查起诉机制。
⑵以司法公开倒逼司法公正,对提升我国司法公信力也有积极作用。守住无罪推定原则的底线,最为重要的就是根除有罪推定的思想根源。
尤其对于重大疑难案件而言,就更需要通过庭前会议程序为正式庭审扫除障碍,保证正式庭审可以围绕争点及证据进行有针对性的审理,发挥法官的有效引导作用,以防止庭审拖延、诉讼周期过长、过分耗费有限的司法资源。建立诉前会议制度,一方面可以强化审查起诉在刑事诉讼中的中枢作用。
⒃因此,在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制度改革中,法官必须不断强化证据意识,不断学习证据规则,不断培养运用证据的能力,从而有效组织控辩双方进行法庭调查并正确运用证据加以裁判。一方面,应当尽快完善我国辩护制度,扩大刑事法律援助的范围,切实保障被追诉人的辩护权。只有证据确实充分的案件才可定罪,而对于定罪证据不足或不能排除合理疑点的案件,必须坚持疑罪从无,依法宣告被告人无罪,不得降格作出留有余地的判决。为此,应当强调检察官的客观义务,保证控辩双方在庭审中能够平等对抗。
那么,发挥庭前会议制度的功能就显得至关重要。从这一点来看,与加强司法的人权保障具有内在的同一性。
更为重要的是,应当加强检察机关的侦查监督,这也是由侦查中心主义向审判中心主义变革的必然要求。同时,控辩双方在质证过程中也再次增加口供证据的不稳定性。
对检察机关而言,最重要的就是坚持疑罪从无的司法理念,完善对限制人身自由司法措施和侦查手段的司法监督,加强对刑讯逼供和非法取证的源头预防,健全有效防范、及时纠正冤假错案的机制。二是加强诉讼监督工作,除了需要对法院的行政、民事、刑事诉讼进行全方位的监督以外,还应将诉讼监督的重点放在侦查监督上,着力解决当前侦查监督疲软的难题。